(2015)河民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伟与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37号原告谢伟。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强。委托代理人丁前忠(系牛强同事)。原告谢伟与被告牛强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沈明、被告牛强委托代理人丁前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伟诉称:原、被告是同事关系。2015年3月份,原、被告与案外人丁前忠三人商议合伙开按摩院。三个人为新店成立花费45000元,每人承担15000元,由于被告当时手头紧张,请原告为其垫付15000元,承诺过段时间还款。因被告还欠周克明1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清偿周克明的债务。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已还5000元,尚欠20000元。后原告要求退出合伙,被告以原告退出给他们带来损失为由拒不还款。被告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为了逃避债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还款之日止。被告牛强辩称:原、被告是合伙关系,原告提出与和被告牛强及丁前忠合伙做生意时,被告牛强说没有钱,让原告帮忙先垫钱,这个是事实,包括被告牛强欠原老板的钱,都由丁前忠和原告两个人先帮被告牛强还了。原、被告及丁前忠三人的出资均等,分红均等,被告牛强该出的部分由丁前忠和原告谢伟垫付,年底分红的时候,从中扣除。当时原告谢伟先拿了500元房租定钱,后来又拿了29500元,合计30000元,丁前忠又付了15000元,房租、转让费和装潢费一共45000元。原告谢伟目前拿出3万元是事实,但是后又购置的物品、设备、牵引床等,原告谢伟现在也没有退股,合伙投入还没算,还不知道到底谁应该投资多少,不知道原告帮谁垫了多少,被告牛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2月份,原、被告及被告牛强代理人丁前忠协商合伙经营按摩院,原、被告及丁前忠约定合伙投入三人均担、合伙利润亦由三人均担,被告牛强应负担的费用由原告谢伟及丁前忠先垫付。合伙开始时,原告谢伟支付房租30000元,案外人丁前忠支付转让费15000元。合伙开始后,案外人丁前忠又出资购买一些物品,原、被告就45000元之后又投入的合伙资产陈述不一,原告就合伙纠纷已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牛强另向原告谢伟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欠他人债务,已还原告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牛强与原告谢伟及案外人丁前忠合伙经营按摩院,按照约定,合伙投入由原、被告及丁前忠三人均担,在双方无争议的45000元合伙投入中,被告牛强应出资的15000元由原告谢伟先行垫付,该垫付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牛强向原告谢伟借款行为,原告谢伟要求被告牛强偿还该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强另行向原告谢伟借款10000元,已还5000元,余款5000元亦应及时清偿,对原告谢伟要求被告牛强偿还该笔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强辩称合伙投入尚未清算、尚不能确定原告为被告牛强垫付资金数额,因原、被告就合伙初期已投入的45000元资金均无异议,故原告谢伟为被告牛强垫付该部分资金的数额清楚明确,对被告牛强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强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谢伟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谢伟欠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