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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祖祥与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学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黄祖祥。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街A-3。法定代表人袁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袁学斌。申请人黄祖祥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双方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事宜发生纠纷,以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及被申请人袁学斌向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000元时未实际出资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学斌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黄馨卉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五堰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12号和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房产各一套,及案外人黄馨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机动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祖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学斌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资金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二、冻结案外人黄馨卉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五堰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12号、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两套房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三、冻结安外人黄馨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机动车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