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竺啸奕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839号原告:竺啸奕。委托代理人:何卿、吴勋(特别授权)。被告:陈凯。委托代理人:王霞、卢凤龙(特别授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啸奕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啸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竺啸奕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