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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竺啸奕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839号原告:竺啸奕。委托代理人:何卿、吴勋(特别授权)。被告:陈凯。委托代理人:王霞、卢凤龙(特别授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啸奕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啸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竺啸奕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