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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德保与被申请人谢天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保,谢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德保,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天明,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德保因与被申请人谢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5万元借款已计入后来我又借谢天明的10万元借款中,谢天明没有销毁本案借条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谢天明提交意见称:王德保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德保对其主张的本案5万元借款已计入后来的10万元借款中的反驳理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德保在一、二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再审审查中提供的电话通话录音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王德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德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颜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