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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追缴田兴安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27号被执行人田兴安,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追缴田兴安赃款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兴安交纳人民币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