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追缴田兴安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27号被执行人田兴安,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追缴田兴安赃款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兴安交纳人民币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