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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卜乾、黄文龙等与王周英、王玉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卜乾,黄文龙,王周英,王玉正,黄寿刚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黄卜乾,农民。原告:黄文龙,农民。被告王周英,职员被告:王玉正,农民。被告黄寿刚康,农民。原告黄卜乾、黄文龙与被告王周英、黄寿刚康、王玉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黄卜乾、黄文龙以被告黄寿刚、王玉正的诉讼主体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卜乾、黄文龙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龙、黄卜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黄文龙、黄卜乾负担。审判员  罗应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彬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