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叶御翔申请执行李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御翔,李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56-1号申请执行人叶御翔。被执行人:李传志。被执行人: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274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评估费2500元,保全费1812元,执行费1811元,总计1347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志、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47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