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588-6号申请人郑州市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郑州市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未按(2014)荥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42001277308053009670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碧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