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银高与周旭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银高,周旭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卢银高。委托代理人:周玲玲。被告:周旭明。原告卢银高与被告周旭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银高撤回对被告周旭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卢银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