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辅机厂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辅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长桥环桥东。法定代表人霍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辅机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号。法定代表人稽长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辅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矿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8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辅机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金436845元及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矿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