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星与魏久环、张迎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星,魏久环,张迎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肖星。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久环。被告张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星诉被告魏久环、张迎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肖星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