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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星与魏久环、张迎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星,魏久环,张迎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肖星。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久环。被告张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星诉被告魏久环、张迎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肖星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