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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仲为乐与王同刚、宋春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为乐,王同刚,宋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657-1号原告:仲为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伟伟、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刚,居民。被告:宋春波,居民。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惠战,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系该司职工。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5-2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仲为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仲崇德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处。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被告的赔偿义务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仲崇德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