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3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戴世海与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海,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任贤哲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3924-2号原告戴世海,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平原,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57号。第三人任贤哲,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世海诉被告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世海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世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海撤回对被告四川立马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世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婕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