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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伍远文与梁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远文,梁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伍远文,农民。被告梁鸿。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伍远文诉被告梁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梁鸿送达应诉等相关材料,需要公告送达,经通知原告伍远文交纳公告费用,原告伍远文在接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逾期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远文负担。审 判 长  黄秀红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