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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吕某、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吕某,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海,系该行行长。被告吕某。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15号古迹岭小区32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苏乃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吕某、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