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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齐爱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范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爱红,女,曾用名李娜,化名林娜,1977年5月5日出生。2014年11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抓获(当日未羁押),同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爱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爱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齐爱红离婚后与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楼张村的王某甲登记结婚。2014年10月份,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的王某乙让本村的安某甲给其儿子王某丙介绍对象。在范县老城一旅社内,安某甲通过一名周姓男子和山东省莘县的赵留聚(在逃)等人联系,被告人齐爱红化名“林娜”,持“林娜”的身份证,以和王某丙结婚为名,被告人一伙先后骗取王某丙家现金6.8万元,齐爱红得赃款3.8万元。后齐爱红伺机逃走。2014年10月27日,王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齐爱红的亲属赔偿王某丙现金5万元,王某丙对齐爱红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齐爱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齐爱红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了齐爱红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破案案报告证实了齐爱红抓获的经过及案件侦破过程。3、收条证实齐爱红偿还给王某丙5万元。4、谅解书证实齐爱红在案发后将王某丙被骗的钱归还,对齐爱红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5、王某丙书写的证明证实王某丙给付彩礼时,齐爱红都知道。他不知道女方家的住址,也不知道齐爱红结过婚。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丙和赵留聚的女儿齐爱红在范县一家旅馆相亲见面后,给赵留聚3万元彩礼,在赵留聚家给齐爱红3.6万元彩礼,齐爱红将钱存在了自己卡里,随后跟王某丙回渭南老家,后齐爱红又回到范县。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儿子王某丙与“林娜”在范县一家旅馆见面。在相亲时,共给了女方6.8万元,其中3.8万元直接给了“林娜”,包括3.6万元彩礼和0.2万元见面礼,给老张(张某甲)3万元,“林娜”当时不在场。后“林娜”失去联系。8、证人安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乙与姓周的联系好后,来到范县老城与女子相亲后,双方满意,女方去男方相了家,在王某乙家,彩礼钱说到了6.6万元,男方先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钱,剩下的3.6万元等结婚手续办了再给清。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丙与范县一女子在范县一家旅馆相亲见面后,二人相互满意,女子的父亲也满意,在女方去王某乙家相家时给女方3万元现金,后来在范县,男方又交给该女子3.6万元彩礼。因为王某丙母亲要看该女子的身份证,女子生气了,之后王某丙就联系不上那女的,王某乙家知道被骗了。10、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证实,父子二人在2014年10月初,有人租他的车去了陕西省渭南一家,第二天返回,当时租车的是六男一女。回来时是两男一女。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和齐爱红是夫妻,在2014年结的婚并办理结婚证。12、被害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10月27日到范县公安局报案。齐爱红以“林娜”的名字与他相亲见面,共给齐爱红等人6.8万元彩礼,先给了老张3万元,当时齐爱红、小周、郭某甲、安某甲都在场,还有3.6万元直接存在了齐爱红的银行卡上,还有0.2万元现金是见面礼。后因他母亲看她身份证,齐爱红怕被识破,假装生气回到范县,再也联系不到了。13、被告人齐爱红的供述证实,她来派出所是因为在2014年10月份,别人给她说媒,她拿了男方的钱,后来就没再和男方联系。是她干爹赵留聚和一个姓周介绍的。她给男子说叫“林娜”。“林娜”的身份证是她以前在濮阳县租房子时,她对门邻居走时留下的。她接受男方彩礼3.6万元,见面礼0.2万元,共3.8万元。之后,她离开王某丙。她已和王某甲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14、辨认笔录(1)王某丙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丙于2014年10月27日辨认出张某甲(老张)。(2)王某丙对赵留聚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丙辨认出赵留聚(齐爱红的“爸爸”)。(3)张某甲对齐爱红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辨认出齐爱红(自称是“小红”的女子)。(4)王某丙对齐爱红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丙辨认出齐爱红(自称是“林娜”的女子)。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爱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婚姻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款全部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齐爱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爱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石宝文审判员  段惠敏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净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