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赵 某 某 与 被 告 孙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前洁村。被告:孙某某,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