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兴勇与被申请人佟文功、李荣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兴勇,佟文功,李荣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兴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文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满(曾用名李浩)。再审申请人张兴勇因与被申请人佟文功、李荣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兴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佟文功、李荣满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协议书、还款协议书、收据、房地产转让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兴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