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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陶陆军,齐河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