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庄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江毛(一般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