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苏中宇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宇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港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焦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