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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SBS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sbscontentshubco.ltd,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sbscontentshubco.ltd(中文名:sbs电视节目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市阳川区。法定代表人洪性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实化,身份证住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莹,身份证住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sbscontentshubco.ltd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一份《关于批准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函》,主要内容为:国家版权局同意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接受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韩国艺术表演者团体联合会、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韩国电影制作者协会、韩国影像产业协会等有关著作权协会组织的委托,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协会会员的音乐、电影、录音录像权利认证联络工作。2009年10月22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向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委员长李普京发出一份《复函》,主要内容为:同意“代表处接到认证申请后,将申请资料等转交给委员会,认证书经委员会委员长签字后转递给北京代表处,北京代表处将委员会委员长已签字的认证书加章之后送交给认证申请人。此认证工作程序属于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京从事的有关认证工作的联络活动”。2009年1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一份《关于同意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更名及延长驻在期限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同意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名称变更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并延长驻京期限,延长后的驻京期限为2009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23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证明片名为中文名为《糟糠之妻俱乐部》的韩国电视剧(计104集)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拥有。2010年2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975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2010年1月27日,根据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孙婷的申请,该公证处的公证员茹宏和公证人员王x进行了以下操作:1、在计算机d盘建立文件夹,命名为“20100127搜搜网”;2、在计算机桌面建立word文档“搜搜网.doc”;3、在浏览器地址栏内键入www.soso.com,显示该页面并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搜搜网.doc”内;4、点击“视频”,显示该页面并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搜搜网.doc”内;5、在搜索栏内键入“糟糠之妻俱乐部”,并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搜搜网.doc”内;6、点击“搜索”,显示该页面并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搜搜网.doc”内;7、播放“糟糠之妻俱乐部”部分片段,显示各页面并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搜搜网.doc”内。庭审中,播放公证光盘,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以下事实:1、涉案电视剧的片头和片尾没有著作权权利人的标识;2、在播映过程中的2:04:49附近,在屏幕右上方有“sbs”标识;3、在截屏的左上方有“ku6.com”标识,屏幕左上方有“酷6网”和“www.ku6.com”标志;4、在播放第104集时,相关网页显示来源为“http//v.ku6.com/show/6sv6fnplbu6xbce.html”;5、播放过程中,截屏的涉案电视剧内容不连续,没有网站权利标记等信息。网站www.soso.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份网页搜索结果,欲证明其已不存在原告取证的相关行为。原告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批准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函》、《复函》、《关于同意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更名及延长驻在期限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对一部中文名为《糟糠之妻俱乐部》的韩国电视剧(计104集)在我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与上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系同一作品,理由为:1、原告未能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正版光盘进行比对;2、在涉案《公证书》中,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片头和片尾均没有著作权权利人的标识;3、虽然在取证过程中,部分画面屏幕的右上方有“sbs”标识,该标识仅能证明“sbs”所代表的机构与涉案《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有一定关联,但并不能证明“sbs”所代表的机构享有涉案《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著作权或该剧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sbs”所代表的机构即为原告。综上,证明涉案《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原告的举证义务,在被告提供相关抗辩后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或合理说明其主张,因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sbscontentshubco.ltd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sbscontentshubco.ltd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0,000元: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上诉人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影视剧制作机构,系104集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的著作权人。现上诉人依法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许可且也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www.soso.com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收看该电视剧。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法律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权利证明、合法且有效的侵权取证资料,主张了上诉人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上诉人对《糟糠之妻俱乐部》的韩国电视剧(计104集)在我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涉案公证书中,只有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在部分画面屏幕的右上方有“sbs”标识,在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片头和片尾均没有著作权权利人的标识。并未能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正版光盘与侵权内容进行对比,充分证明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证明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系同一作品。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此认定不能成立。理由:一、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证明中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与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作品为同一作品。l、在公证书中,取证页面第155页-157页上看到,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的搜索页面(搜索作品名称‘糟糠之妻俱乐部’)的左上方《soso视频》标志和搜索窗的下面明显位置,所涉及韩国sbs的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的(计104集)主要剧照图片以集数序号整齐排列,跟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证明中的集数(计104集)相同。并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在部分画面屏幕的右上方有“sbs”标识。在公证书取证的搜索作品名称,计104集排列集数序号,部分视频画面上“sbs”标识等的内容来看,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同一作品。2、在信息网络传播时代,一般的电视剧没有进行正版光盘出版,在官方网站和其他视频网站上可以确认视频内容和版权信息。虽然正版光盘与侵权内容没有进行对比,可以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确认韩国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的主演为金惠善、孙贤周、安内相、刘荷娜、吴贤庆,并且在sbs官方网站上确认原版电视剧内容,可以确认与涉案公证书取证电视剧作品一致。3、在sbs官方网站conting.sbs.co.kr/index.jsp《糟糠之妻俱乐部》电视剧作品内容的第1集和第104集的页面和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取证的的《糟糠之妻俱乐部》的侵权证据中的保全页面及光盘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涉案公证书取证的搜索作品名称,计104集排列集数序号,部分视频画面上“sbs”标识等的内容,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新出具的证明,公证书来看,足以判断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的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与涉案《公证书》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作品是同一作品。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的搜索页面的左上方“soso视频”标识和搜索窗的下面明显位置,所涉及的视频文件以集数序号(计104集)整齐排列,显然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收看该电视剧。以上事实证明,对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取证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证明中的《糟糠之妻俱乐部》作品为同一作品。在韩国当年收视率冠军的韩国sbs的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许可且也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应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公证取证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soso网站链接播放的电视剧与上诉人主张其享有权利的电视剧是同一部作品。四、soso网站所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涉案作品是由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提供,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为本案事实。另查,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认为,上诉人依法享有电视剧《糟糠之妻俱乐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收看该电视剧。被上诉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1、停止侵犯上诉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实质是对案由没有定性不明晰,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对《糟糠之妻俱乐部》韩国电视剧(计104集)在我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碟证明,上诉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上诉人经营的www.soso.com网站,搜索“糟糠之妻俱乐部”,显示链接到xx网,播放“糟糠之妻俱乐部”部分片段。该公证书证明,普通网民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搜索引擎链接到第三方(提供作品的网站)网站,观看涉案电视剧。公证书是随意选择片段后进行截图,从截图的内容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比对,应当认定涉案网站播放了上诉人主张的电视剧。原审法院认为两者不对应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述公证书显示的在观看电视剧过程中,仍然显示了被上诉人网站信息,系因使用嵌套的模式所致,不能因此判断上诉人提供作品的播放服务。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的链接服务有发函(警告函),被上诉人对链接的涉案作品进行了停止,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法律规定。至于在链接涉案作品过程中,网页界面出现电视剧集数的排列问题,该现象属于技术的产生效果,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改变或者进行了编辑处理。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权公证时间是2010年1月27日,上诉人是最晚到2010年1月27日就应当知道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之后其也没有收到其任何主张权利的投诉以及声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为2012年1月27日之前,而上诉人本案起诉的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因此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称其在2年之内向被上诉人发出过律师函,不能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上诉人删除链接时开始计算,而不能以权利人取证的时间计算。因此,对被上诉人的该抗辩,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sbscontentshubco.ltd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思 ( 兼)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