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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5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7月3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