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5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7月3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