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任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任奇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陈红远。委托代理人:范方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任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计2373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舒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