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兴怀与杨亚安、单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怀,杨亚安,单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肖兴怀,男,1938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亚安,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单雪珍,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下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