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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塘民初字第4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金凤与李晓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凤,李晓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塘民初字第4201-2号原告朱金凤,自由职业人员。被告李晓光,自由职业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凤与被告李晓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金凤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