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王先军、章启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88号。负责人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先军。被执行人章启寿。被执行人王功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启寿、王先军、王功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章启寿、王先军、王功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启寿、王先军、王功生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启寿、王先军、王功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将此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50000元,在被执行人章启寿、王先军、王功生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彪审判员李传祧审判员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范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