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与白天荣、吴改香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白天荣,吴改香,计五营,李府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杨名帅,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天荣,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X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改香,女,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X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五营,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杞县X乡X村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府和,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X街*排*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