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20号罪犯徐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05)景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三月三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监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赣监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峰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