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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桥泰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桥泰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斌,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圣斌,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桥泰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桥泰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10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桥泰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另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另案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600余万元,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松执字第4395号。为便利本案执行,可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102号仲裁调解书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王斌.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