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穆合塔尔·肉孜沙衣、马尧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穆合塔尔·肉孜沙衣,马尧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83号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无固定职业。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马尧启,无固定职业。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马尧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尧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3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和萨阿代提·吐鲁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被告人马尧启在本市花渔沟老村229号303房间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马尧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外望风。交易完成后,马尧启将毒品放在马尧稳租住在其同层的306房间保管。后马尧启与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萨阿代提·吐鲁逊携带68万元毒资返回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萨阿代提·吐鲁逊租住的本市大树营村335号401房间。当日清晨7时许,萨阿代提·吐鲁逊从租住地出来将毒资交给了其毒品的上家,随后与马尧启、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在本市大树营农贸市场附近汇合后被公安民警当场将三人抓获。后在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萨阿代提·吐鲁逊租住的本市大树营村335号401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5克。同时,民警在本市花渔沟老村229号门口将马尧稳抓获,当场从其租住的花渔沟老村229号306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100克,从其棕色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21克,从其房间的电子称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5102.61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有效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电话短信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萨阿代提·吐鲁逊、马尧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尧稳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马尧启对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马尧启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仍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海洛因共计5102.61克,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三重字第3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马尧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子茂审 判 员 邹浪萍代理审判员 张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