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挂侠与聂桂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挂侠,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聂桂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张挂侠,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刘新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桂发,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侠与被告聂桂发、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975元,由原告张挂侠负担97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聂桂发负担。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