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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破与被告段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坡,段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刘勇坡(曾用名刘佳),住顺平县。被告段文建,住顺平县。原告刘勇坡诉被告段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文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坡诉称,2013年7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承诺会尽快偿,并亲笔书写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无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国家银行规定利率给付欠款利息。被告段文建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底,刘春阳欠原告货款50000元,后偿还10000元,余款40000元因经济紧张未能偿还原告。因被告段文建欠刘春阳40000元未还,刘春阳便和被告段文建一同和原告协商,将刘春阳所欠原告40000元债务转移于被告段文建偿还,2013年7月28日被告段文建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被告段文建出具借条、证人刘春阳当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经三方协商,被告自愿承担原债务人刘春阳转移的所欠原告债务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和刘春阳当庭证言证实,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经出借人催要仍不予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应计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文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坡欠款4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段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