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合同技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白某某,男,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