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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王其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国,王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其彬,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其彬有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查扣)被执行人王其彬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彦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