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唐世富、唐世玉等与蒋汪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富,唐世玉,蒋汪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唐世富,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唐世玉,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万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桂平市木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桂平市。被告蒋汪希,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坤志,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富、唐世玉与被告蒋汪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富、唐世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世富、唐世玉共同负担。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红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