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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陆军、戴定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陆军,戴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宁汉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白陆军。被执行人戴定萍。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陆军、戴定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因处置需时较长,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期间,继续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