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薛世静、王志勇、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负责人:康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世静,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勇,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剑英,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世静、王志勇、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