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明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明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757号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明辉,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明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杨美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祝仰宝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