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兰申请黄新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兰,黄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59号申请人胡兰,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洋洋,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新民,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胡兰为与被申请人黄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黄新民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杜江涌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号天高鸿苑*幢**-*房屋一套(201房地证2013字第06006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