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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英龙与刘阿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龙,刘阿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英龙,农民。被告刘阿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龙诉被告刘阿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英龙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