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英龙与刘阿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龙,刘阿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英龙,农民。被告刘阿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龙诉被告刘阿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英龙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