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蒋邦鸿与东莞恒亚电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邦鸿,东莞恒亚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邦鸿,女,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恒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南面工业区振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尚慧,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蒋邦鸿因与被申请人东莞恒亚电工有限公司(下称恒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邦鸿申请再审称:1、恒亚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恒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打卡不上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必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亚公司与蒋邦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向蒋邦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中,蒋邦鸿主张其是被恒亚公司违法辞退,故恒亚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9428元。恒亚公司则称:其辞退蒋邦鸿,是因蒋邦鸿存在营私舞弊、骗取加班工资的行为。在本案一审诉讼中,蒋邦鸿对于恒亚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录音资料清楚反映了蒋邦鸿承认存在脱岗行为并为此作出过检讨。同时,恒亚公司提交的蒋邦鸿的检讨书、视频、视频监控导出表、加班单追踪等证据,亦足以证明蒋邦鸿持续存在打卡出勤但未到岗工作的事实。蒋邦鸿的行为已扰乱恒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无论是依据恒亚公司制定的《管理总则》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恒亚公司据此辞退蒋邦鸿,并依法通知工会组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恒亚公司不属于违法辞退蒋邦鸿并判令恒亚公司无需向蒋邦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断正确。综上,蒋邦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邦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