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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购物中心诉被执行人张振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购物中心,张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购物中心。被执行人:张振芳,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振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长君执行员 : 李 建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孙 龙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