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左林、李建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林,李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左林,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李建臣,男,1985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左林因与被申请李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建臣名下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利民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以及隆化县金色领地小区F座1单元10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左林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号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建臣名下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利民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隆化县金色领地小区F座1单元101室房屋两套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左林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京P×××××号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指定由被查封财产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变卖、出租、赠与、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