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延东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李占元、高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李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房子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安塞县环城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5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系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玉家崖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65年3月27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建华镇肖官驿政村赵家沟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申请执行人宋延东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高某已和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将各项经济损失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高某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