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典伦,梁华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鑫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典伦,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村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杨家堡。原审被告梁华斌,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亲凤苑南区**号楼*单元*楼*号。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吴社区西吴苑东区4号楼1单元401室。负责人邸宝玉,经理。原审被告山西鑫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西街北侧大马工业园区4号楼房四层401-406。法定代表人张通,董事长。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法定代表人乔新华,村主任。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典伦,原审被告梁华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鑫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撤诉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寇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