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旭猛与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猛,唐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李旭猛,农民。被告:唐玉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猛与被告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