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旭猛与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猛,唐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李旭猛,农民。被告:唐玉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猛与被告唐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