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峰诉被告姚金根、姚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峰,姚金根,姚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陈松峰,男,汉族,住平舆县。7516。委托代理人蒋红超,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金根,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姚里明,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峰诉被告姚金根、姚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于素辉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