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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春艳与张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艳,张德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马春艳,女,1976年1月25日生,回族,个体,住九台市。被告张德臣,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艳诉被告张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