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瑞君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君,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胡瑞君,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艺清,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华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华山,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福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蔡达,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君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君撤回对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胡瑞君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